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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们解读《劳动合同法》第97条

请律师们解读《劳动合同法》第97条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zwq(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09-05-14 13:17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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