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人身损害

学生会干部殴打学生致大腿粉碎性骨折应有谁来赔偿受害者

学生会干部殴打学生致大腿粉碎性骨折应有谁来赔偿受害者 卢氏职专一学生会干部在校园殴打本校学生,致受害者大腿粉碎性骨折,受害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陪护费、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陪护人的误工费、学生的误学费、精神损失费等应有谁来赔偿?这些赔偿有法律依据吗?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打人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吗?学校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郭石克(河南-三门峡)
提问时间:2011-02-21 19:42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