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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政府的承诺应不应该兑现,中国的法律保证不保证老工伤人员

政府的承诺应不应该兑现,中国的法律保证不保证老工伤人员 本人于1978年参加县水利局组织的水利工程,由于他人操作不慎造成哑炮爆炸,导致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于1982年由县委公社党委大队党支部三级政府研究,给我的工伤抚恤意见,其中第一条规定;我的报酬按本村公分的上数第五名计酬,于公分失效按本村县合同工的月平均工资执行,第二条规定,我的护理费按每年150元予以支付,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本村已无力支付我的工资,经协商于1989年我的工资由三元乡政府民政支付,并且仍按本村县合同工的月平均工资修订,护理费调整为每月20元,乡镇合并以后,三元驿道两镇合并,镇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对两个处理意见(82,89)视之不理,致使我的工伤津贴与合同所规定的相差几倍,请问律师我应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229581……(山东-烟台)
提问时间:2011-02-21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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