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时,未签合同,先交了定金,收条中规定违约双倍赔偿,是否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仅有收据及收据上所标明字样的前提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上述款项是定金,而且双方都对定金罚则的责任承担以及后果清楚明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为双方约定了定金性质。否则,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没有约定定金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