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盐田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怎样依法收回盐田土地
盐田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怎样依法收回盐田土地 关于潘军盐田承包情况说明
潘军承包盐田,位置:东至崔家河西坝西坡脚、西至韩家庙子村盐田东界线、南至顺渤海大街北林带北边至北775米东西平行线、北至韩振波用蔡一地南边,面积2700公亩,该盐田为蔡一村集体所有。1990年9月24日,蔡一村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学院寒亭农场签订盐田租赁协议书,把该副盐田发包给后者使用,租赁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即15年。另双方于1993年12月10日协议对合同期限进行了变更,合同期限延长5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此次变更,村内无存档,近几届村两委成员均称不知情)。2001年2月1日,经蔡一村书面同意,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学院寒亭农场把该副盐田转包给李振海。李振海于2005年10月18日,未经蔡一村同意,私自把该副盐田转让给潘军。
2006年,蔡一村把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学院寒亭农场、李振海、潘军诉至寒亭区人民法院,诉称被告李振海在未经原告蔡一村同意情况下把盐田转包给潘军,请求判令被告交回盐田,并赔偿损失。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蔡一村诉求。
在合同期限即将到期时,在蔡一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上,全体代表一致要求该副盐田到期后重新向社会公开招标。潘军在竞标前,按照1990年9月24日蔡一村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学院寒亭农场签订盐田租赁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乙方在盐田投入的房屋、设备、材料、工具、生产生活设施等,其产权归乙方所有。”之规定,要求蔡一村补偿其地面附着物。由于潘军提供的评估报告系其单方委托,且评估价值太高,蔡一村无法接受。同时,潘军提出盐田地面附着物交接只与蔡一村协商。
蔡一村于2011年1月19日,在央子街道大会议室对该副盐田向社会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由央子街道经管站、海港社区总支、村民代表监督,整个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最终蔡花朋以年承包费201万元价格中标,潘军参加了竞标,但竞标未成功。招标会上,蔡一村明确提出中标者自行与潘军协商地面附着物交接,如交接不成,潘军可以把地面附着物自己带走。
至今,蔡一村未收回盐田土地,新承包人也无法交接经营盐田。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aimin……(山东-潍坊)
提问时间:2011-02-20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