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医疗纠纷

治疗食道癌引发大面积放射性肺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治疗食道癌引发大面积放射性肺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患者三个月前因患食道癌到解放军174医院治疗,住进肿瘤科,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院方进行的药物和放射性治疗,其中放射性治疗引发严重的放射性肺炎,出院后一周呼吸衰竭而死亡。
1.存在严重医疗过失:经过肺部造成大面积放射性肺炎,造成患者肺部受伤,存在损害事实。放射性治疗导致严重肺炎存在因果的必然关系,病人住院治疗食道癌时,院方并未告知会有此放射性肺炎的并发症的危险性,院方的治疗整体方案并未告知病患并给病患家属手术签字,患者的知情权受影响,致使未能了解此治疗会给患者带来的巨大伤害。
2.未及时发现及报告:证据显示,在第二次发高烧住院时,仍为确证放射性肺炎,耽误了治疗时间;第三次住院是在家属强烈要求下才进行CT检查,经检查确症为放射性肺炎(CT报告、出院证明),这与第二次住院已经过去一个月,耽误了治疗时间。其中出院证明:食道癌已得到控制,但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及罗音等肺炎症状。出院后一周内,病患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请问这种情况院方要承担什么责任,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何追诉?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善行仁者(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1-02-18 23:45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