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壹重工施工升降机出现重大质量缺陷该如何处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按照《产品质量法》与他们交涉或者起诉他们。
这位朋友可能说的不够详细,我来补充下。10年我们购买了天壹SC200/200施工升降机,2011年1月25日陕西省建委下文让停止使用天壹施工升降机: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
根据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厦门天壹重工有限公司SC200200型施工升降机存在重大质量缺陷问题的来函,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停止使用厦门天壹重工有限公司SC200200型施工升降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对大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排查安全隐患,遏制安全事故,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平稳发展。
对于突然的这个文件彻底打破了我们平静的生活,一家人都靠这个吃饭的,政府文件也没有指明重大质量缺陷到底是具体问题在那里??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的权益?真的真的很迷茫,耽误一个月的工期就损失1万多元啊````哎````````
制造商、销售商均承担赔偿责任
康律师,怎么多奖章分一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