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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下面的内容以受贿罪向检察院起诉可以吗?

下面的内容以受贿罪向检察院起诉可以吗? 控诉状  
 
   控诉人     张永生    男  浙江省乐清市黄华镇黄华关村 
 
   被控诉人   胡永根等  男  乐清市黄华镇边防派出所 
 
    2005年9月,因李文荣等盖房子引发伤害案件,08年再遭报复。经黄华边防派出所立案至今未得到处理。 
 
   这种故意犯罪、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并捏造事实诽谤我们。我们要求派出所处理此案 ,结果经办人却告知‘打架是张永强引起的’;我们要求按照程序来处理时,经办人总是以各种理由来敷衍、推卸和拖延......。 
 
  09年3月,胡永根副所长和我见面时,称对此案不了解。你可以去‘告’他们,怎么‘告’我告诉你。 
 
    09年6月,和楼二虎所长见面,楼所长称自己刚刚从蒲岐派出所调过来,具体情况不太了解,等调查清楚再处理。 
 
    2010年7月,和潘升首通话,称自己对此案不大了解。是09年7月才刚刚接管此案的。 
 
    2010年9月,和胡永根教导员通话时,再次否认自己是此案经办人的事实。 
 
    2011年元月22日,和楼所长通电话,再次以‘不配合’事由遭到拒绝......。 
    总说‘证据不足’、或者‘经办人调离,案件不详’、或者‘时间太长了,记不住了’等等,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申诉人实行报复陷害。经办人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于我们,意图搁浅案件,并胁迫我不要上访的事实。经办人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而这种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故意违背行为,并利用本人职权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李家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名誉和伤害,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不算,还得到黄华边防派出所的照顾和肯定。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若干规定,给个人和单位造成了不可估计的损失。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law511……(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1-02-18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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