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我是案件中的保证人。一审案卷中借款合同缺页,原告起诉状中有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我是案件中的保证人。一审案卷中借款合同缺页,原告起诉状中有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我是案件中的保证人。一审案卷中借款合同缺页,原告起诉状中有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庭审记录中原告放弃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保证人有担保承诺书,是连带责任保证,有保证期间。判决书未提及抵押担保物,判定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时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保证人三个被告未出庭,案卷中送达保证人开庭传票写明为留置送达,但没有见证人字样,三个送达地址,既不是我的家也不是我的工作单位,送达人为一人所写,两个人名,另外还有打印的两个人名。判决书送达是借款人收,没有委托书。2007年的案子,2014年执行我的存款,后法院退回所扣款。法院召开听证会,会上原告银行提供借款合同空白条款补填内容,刻的章盖上的,我的名字为手写,写明“保证人_自愿承担第一顺序担保责任并放弃对甲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抗辩权”,会后我到车管所复印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空白条款处无添加内容,原告银行没给我借款合同原件。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抵押物汽车都无影无踪。今年元月法院又重新给我送达判决书,我已上诉。请问银行在听证会上提供空白条款补填内容有效吗?是否超过举证期限?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山东-淄博)
提问时间:2015-04-29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