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使用我方设备两个月了,现在去要账对方一直狡辩没有在合同上签验收
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约定?是什么机器设备?对方现在是提出质量问题还是要求退货?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这是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的
如果超过验收时间,视为产品合格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要看合同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们约定检验期间的,对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你们。对方没有通知你们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由此可依法通过法院诉讼予以解决,具体可电话联系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