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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A驾驶车主B的车辆撞上车主C的车辆,C不维修车辆和提供发票

A驾驶车主B的车辆撞上车主C的车辆,C不维修车辆和提供发票 2013年9月20日,A驾驶车主B的车辆撞上车主C的车辆(B车辆属于本地车辆,C车辆属于外地车辆),按正常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交警判驾驶员A全责,驾驶员C无责。B车辆有购买强制险和第三方人民保险,C车辆仅购买强制险。B、C车辆都放在各自品牌的4S店中进行定损和维修,因车主C不信任驾驶员A付车损款,经协商驾驶员A付C车辆维修点4S店6000元,4S店出具收据。第二天,车主C驾驶受损车辆离开当地,并留下受损配件于4S店。事发后,B车辆已完成维修和向4S店付车损款,驾驶员A多次催车主C按正常保险手续进行定损和维修,但车主C一直放置不管。车主B车辆于2013年7月15日购买第三方保险,并咨询过人保,2015年7月15日为交通事故车损款报销最后限期,判定书和出险情况书原件(车损款报销材料)都在驾驶员A手上。
问题:1、经协商,驾驶员A因担心车主C在2015年7月15日之后突然交上C车损款的发票,所以不交回判定书和出险情况书原件给车主B,导致车主B直接承受B车车损款。车主B承受的车损款能按照法律途径向驾驶员A追讨吗?
2、在车主B按程序报销B车车损款车主C在2015年7月15日之后向驾驶员A交上C车车损款的发票,车主B能按程序向人保报销C车车损款吗?如果不能,C车车损款应如何处理?
3、驾驶员A能在2015年7月15日之后索回预付4S店的6000元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324725……(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5-04-26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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