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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在合同期卖房,按合同规定应该补偿我的损失,是否应该补充新的赔偿合同?

房东在合同期卖房,按合同规定应该补偿我的损失,是否应该补充新的赔偿合同? 房东在合同期卖房,虽然没有正式卖出,但是由于需要配合看房,造成生活不便,所以准备搬走。
由于“配合看房”是合同期结束前1个月开始,我应该履行的责任,但是目前是房东余下16个月的租期未履行。
如果按照合同规定,房东毁约,应该返还我剩余租金及押金,以及1个月的房租作为赔偿。
怕房东反过来追究我为主动退出合同,反而要求我赔偿对方。所以,我是否应该追加补充条款,以及在接下来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如果不给赔偿或补充赔偿条款,我是否可以拒绝进行房屋交割,拒绝其他人的看房要求,以倒逼房东由于想要赶快卖房的需求,尽快给与我赔偿或补充赔偿条款?
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engya……(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5-04-26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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