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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拥有幸福街5号的房屋一座(其实是与以过世的配偶共有),立下遗嘱

老人拥有幸福街5号的房屋一座(其实是与以过世的配偶共有),立下遗嘱 老人拥有幸福街5号的房屋一座(其实是与以过世的配偶共有),立下遗嘱,表述为“本人愿将本人名下所有财产,包括幸福街5号中属于本人的产权,在我百年之后,由我女儿继承”。此后老人将该房子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遗嘱中女儿的儿子,也就是老人的外孙。因为幸福街5号的产权还包括了老人配偶的份额,老人过世后,老人的其他子女起诉要求确认卖给外孙无效,请问,如果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无效,遗嘱中的女儿可以持遗嘱要求继承老人自己的那部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ttle……(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5-04-2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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