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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民事债务法律问题咨询

民事债务法律问题咨询 律师您好!下面我简单陈述一下。
事件前提: 
1。 
2005年8月,甲方买房,当时女友(以下简称乙方)家出了14万元支援房子首付。 
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汇款到帐的帐户为乙方的名字。 
打款时是乙方跟她家人沟通,口头上没说清是借钱还是给钱,也没有字据。
但甲方跟乙方口头说过,14万算借的,一定要还给乙方家的。 
房子是贷款的,户主名字为甲方。 
2。 
2006年11月,甲方,乙方分手。 
3。 
2007年2月,乙方家人跟甲方提出还钱,数额要求是19万。 
(理由是乙方认为14万元属于投资行为,应该按房子的市价要求利息5万元) 
甲方在电话里曾答应考虑。 
4。 
从2007年起,到2008年4月间,甲方分几次汇款给乙方父亲的帐号,共计14万元整。 
汇款存根都有保留。在确认14万全数到帐后,甲方电话告知乙方家所有钱已还清。 
5。
乙方从2004年初到2006年11月二人分手为止,一直没有工作。
生活各项开支(房租,吃饭,购物等)均由甲方承担。
6。
由于乙方没有工作, 购房相关费用:
房子首付的一部分(14万以外),收房费用(税费等),贷款月供等,一直全部由甲方负担。 

问题: 
2009年5月,乙方父亲通过短信,要求甲方给他5万5千元(5千元为新生利息)。 
甲方认为14万属于借款行为,已经全部偿还。乙方额外要求的金额不必回应。
在此,
1。甲方的观点是否成立?希望了解相关法律或者类似案例。
2。如果依据法律判断甲方需要多给钱,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kingis……(北京)
提问时间:2009-05-07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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