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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在交运集团租车公司四月四日租了一辆商务车,与4月5日早上发生单车擦挂

你好律师,我在交运集团租车公司四月四日租了一辆商务车,与4月5日早上发生单车擦挂 你好律师,我在交运集团租车公司四月四日租了一辆商务车,与4月5日早上发生单车擦挂,报保险公司定损为3084元,我自费把车修复好,现交运公司也接收车辆。我在出事当天通知交运公司,并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因材料原因到4月18修好。其中保险公司所赔款项早在一周前也打到交运公司账上。今天我还车给交运后,被告知我要付4月4日到4月19日的租金,并且还要支付以1500元为基数加定损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赔偿金,对此特请教律师这样既要付租金又要付赔偿金合法吗?之前我没有看租车条款,今天被告知后我看了上面只有一条所说的是,1500元以内由承租人自行承担,1500元以上的由保险公司赔付,承租人赔付交运集团百分之十的事故损失的定损金额,作为对车子赔偿,我不接受如此处理意见,所以发生争议,我认为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在修理期间我同样支付了租金那么就不应该再支付1500加300合计1800元的所谓赔偿金。对此交运集团工作人员接收车辆后不给我办理还车手续,和所交押金5300及保险公司赔付的3084元人名币,他们以要我接受他们所说的意见才给予办理,对此请问律师我该如何处理这件事和交运集团的处理有无不妥之处,恳请律师抽空给予解答,谢谢!咨询人,刘朝兵,18584527926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重庆)
提问时间:2015-04-19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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