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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利用职务之便获利1.8万余元
员工在职利用职务之便获利1.8万余元 员工在职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网站页面增加链接,链接到其网站,并让其网站获得流量产生了收益,获利1.8万余元,现已离职,这种情况需要如何处理比较好呢?可否起诉?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291985……(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5-04-19 17:51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110网律师
2015-04-19 17:51
可以起诉的,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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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像这个情况会如何判?判罚结果大致回是如何?谢谢
回答: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10网律师
2015-04-19 20:03
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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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法律服务团队律师
2015-04-21 09:36
与员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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