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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

这种情况可以追究房管局的责任吗?

这种情况可以追究房管局的责任吗? 现有个人名下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为公司间的业务做担保,办理登记时,所管辖的房管局以没有做过公司之间的担保为由,拒绝办理登记.理由为:只做过公司,个人与银行间借款抵押担保.公司间业务形成的债务担保没有做过.两家公司现已发生业务关系,如果这期间发生纠纷,我能以房管局不作为提出附带责任吗?为防止日后纠纷损失,现在如何补救?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u8881……(河北)
提问时间:2009-05-06 14:4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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