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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未婚生子-遗弃子女

未婚生子-遗弃子女 1987年郭女士(生母)未婚生子。将孩子生到公共厕所。被一老人捡到并以100元(人民币)卖到孙先生(养父)家。孙先生(养父)4级残废-现已没有抚养能力-孩子有病-没钱医治。经老邻居得知郭女士(生母)下落。孩子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找生母。生母应受到那些法律责任。子女是否可以向郭女士(生母)索要18年抚养费为自己看病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655868(黑龙江-鸡西)
提问时间:2011-02-10 10:57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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