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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之前原告的诉状里时间与事实不符,现在被告第二次收到法院传票,合理吗?

之前原告的诉状里时间与事实不符,现在被告第二次收到法院传票,合理吗? 14年年底收到法院传票,附带房屋租赁协议和原告诉状,事由是拖欠13年房租;但事实是13年房租已交,未交的是2014年的房租;第一次开庭去了,也和审判员陈述了这个事实,现在又收到法院传票,且信封里只有一张传票,其他什么都没有,请问被告可以不去吗?法院第二次传票是宣判结果还是还要再次审理?诉状与事实不符是不是表明诉讼不成立,能不能请求法庭撤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uis11(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5-04-0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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