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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房改房继承的问题,跪求答案

房改房继承的问题,跪求答案 1982年我的爷爷去世,当时我们全家(我父亲母亲,我和妹妹,还有奶奶居住在一起),1985年,我的奶奶认识了后老伴,因为我奶奶是著名艺术家,所以文化部分配给我奶奶高知楼中的一套两居室,后我奶奶和后老伴结婚并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子里,并在经济上相互独立,在北京的生活开销主要是由我的奶奶负责,后老伴的工资卡长期存放在邢台他女儿家,而且他们在口头上有过君子协议,就是互相不继承对方的遗产,包括住房,因为这个后老伴是邢台人,在邢台也有住房(40平米平房)后来单位进行房改,房改以二人工龄职务计算住房资金补偿款,由我奶奶出钱支付了全部补偿款,房产证上也是我奶奶的名字,我奶奶有一子一女,一子也就是我的父亲先于我奶奶去世,我和我母亲妹妹一直都在尽赡养义务,去年,我奶奶主张带我的姑姑和我母亲以及后老伴到公证处公证,被后老伴以借口拒绝了,我奶奶碍于面子就没有再提,谁想今年我奶奶突然重病住院,花销很大,我的奶奶就主张卖房救命,因为需要她后老伴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证件,所以和后老伴说了,后老伴又找借口没拿,结果没办成,现在我奶奶去世了,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她的那套房改房应该视同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私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意见[(2000)法民字第4号]: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公有住房时享受的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款是个人积蓄,应当认定所购房屋是个人财产。 这个法则是否适用于我奶奶的这种情况?如果不适用,我爷爷应该分走多少份额?另外我母亲一直在尽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12条,是不是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还有我和我妹妹是不是也可以代位继承,并且和我母亲的继承相互不影响?还有,由于在我奶奶结婚以后她和我爷爷的经济都是独立的,在这次住院看病中,我的爷爷没有出一分钱,并且置我奶奶的病于不顾,返回邢台,致使我的奶奶在临终都未见到他一面,直到现在,如果这房子被视同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我爷爷手中的20万存款是不是也应该视同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他在邢台的房子是不是也应该视同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有权利要求分割对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nizi07……(北京)
提问时间:2011-02-07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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