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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关于哺乳假的问题

请教下关于哺乳假的问题 你好,天津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我咨询过单位,但是说没有这个规定,请问这个假我可以休么?单位这个说法符合规定么?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uYV6773(天津)
提问时间:2011-02-0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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