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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玩忽职守罪名成立吗?辩护有缓和的余地吗?

请问玩忽职守罪名成立吗?辩护有缓和的余地吗? 尊敬的律师:
     我想咨询一个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案件。
     在2014年11月15日,陕西省石泉县熨斗镇敬老院发生了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其中致3人死亡,死者都为无依无靠的老人。事故原因为:休息后老人私自搬火到宿舍,睡觉门窗紧闭所导致。后来法人代表被检察院指控玩忽职守罪。(法人代表身兼几职,政府未曾安排他去敬老院值班,敬老院由政府外聘的副院长等人实施管理;敬老院管理制度齐全,法人代表也经常为下面管理的人开会)
    请问玩忽职守罪名成立吗?辩护有缓和的余地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6419……(陕西-安康)
提问时间:2015-04-03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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