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义务兵安置问题
义务兵安置问题 我是广东省信宜市镇隆镇的一个农村退伍军人,在1981年广西法卡山自卫还击作战中,我在敌人的炮火下坚守阵地二十二个昼夜,本人担任重机枪射手,以猛烈的火力打退敌人的多次反扑,取得了毙敌十二名,伤敌五名的战绩。因此得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荣立二等功。退伍后我去到县安置办咨询过工作问题,当时领导这样说:“你荣立战功,我代表党和人民感谢你,但是不能作为招工的资本”。我当时对于安置条例也不了解,也就不了了事了。
现在才了解《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原来规定:入伍前原为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役后,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
按道理我也应同别的省市战友一样会得到政府的工作安排的,但是我的工作没有得到安排,连一声问候也没有。当地政府这样做算不算“打完斋就不要和尚了”,又没有一视同仁,令我这些曾经在战火中出生入死的军人很心寒。
我想知道像我这些情况我可以怎样做?能不能得到点赔偿呢? 梁生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健哥仔(广东-茂名)
提问时间:2011-01-27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