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8种重罪到底有没有绑架罪呢?
你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1)故意杀人、(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3)强奸、(4)抢劫、(5)贩卖毒品、(6)放火、(7)爆炸、(7)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你好,如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是包括在内的,不知你的具体情况是怎么样,建议你来电 我的补充: 2015-03-23 07:10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你单位4月8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 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 十七 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