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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咨询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咨询 我刚刚进入一个公司人事部门工作还未满一年,在工作学习中,有几点疑问请教大家
劳动合同法里有这样一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根据这条规定来看的话,是不是员工只要提前30天做了书面的申请,到30天期满后,即使所在部门或者人事部领导没有签字同意的也可以走??并且是算辞职的范畴?

2. 公司有些工人经常是打了申请,过2,3天就自己走人。我们一般情况就给他算辞职做了处理。但是最近有一个工人打了申请,由于人手短缺,部门经理让他过30天后再走,但是他第二天就没再来上班了,到现在已经连续10天没有上班,他们部门就出了一个联系函,要求人事部按解职处理这名员工。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合法的嘛?因为这个员工虽然打了书面的申请报告,而且部门经理和部长,人事部领导都签字确认了,但是辞职申请上,他们部门明确写有30天后才可以走的要求,他这样没到30天就走了,并且旷工已经超过了我们公司的规定,我们按他违反公司规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imgaol……(江苏-盐城)
提问时间:2009-04-27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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