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债务追讨

法律上如何定义赖账?

法律上如何定义赖账? 某判决书上的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借款贰万元,利息壹万元,合计人民币叁万元给原告陈某。
    二、由被告张某从2007年8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2万元为本金按国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陈某,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至今被告张某并未向该法院递交上诉状,且未偿还一分钱。这属于赖账吗?如果我是原告,我该怎么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赖同志(江西-赣州)
提问时间:2011-01-20 19:24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