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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民间借贷,当时未写欠条4年后补的

民间借贷,当时未写欠条4年后补的 同学2006年7月从我这借款6万元买房,当时口头答应几天就还,所以未写借条,可是一直拖到2010年7月才还了2万元。2010年11月我催着他补了一个欠条,内容如下:

   XXX(同学名字)于2006年7月从XXX(我的名字)手中借款6万元整,答应还款时于利息一并还上。
   2010年7月已还款2万元。

                                  借款人:XXX
                             2010年11月2日

    我现在已经起诉到法院,今天开庭,同学没有到场。我认为利息计算应该为2万元的四年利息(2006年7月至2010年7月)加上未还4万元从2006年7月至今的利息。但法官的意思是:由于当时未写欠条,不能表明当时对利息的约定,我所得的利息应该只有未还4万元从2010年11月2日(后补欠条日期)至今的利息。我对此很有异议,虽然是4年后补的欠条,但根据字面意思理解利息就是从2006年7月开始计算的。我跟法官争执了几句但是他态度很蛮横,判决书现在还没出但我很沮丧,如果按照法官的计算方法,利息是微乎其微的,6万元放在外面4年多合着白瞎了。

    我想请教的我这样的情况我和法官的想法哪个正确?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另外欠条中只是笼统地写了还利息,并没有约定利率,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我这样的欠条会不会被认同利息约定不明确而被视为无利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txb13……(河北-承德)
提问时间:2011-01-18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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