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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补签的协议合法有效吗? 能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吗?

这样补签的协议合法有效吗? 能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吗? 去年,我的一位外籍华人朋友想在国内买套商品房自住,就寄回国了一笔钱作为买房的首期款,我便帮我朋友在国内以我的名义按揭贷款买了套商品房,并且双方口头约定好以后的月供仍然是由我朋友寄到我的账户,由我去还. 如今房产交易早已完成,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现在,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 我们双方都愿意签订一份协议,列明:当初我当初收到我朋友的汇款,并且按照口头约定已经全部付了首期款,并且此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是我朋友,拥有所有权,以后的月供都由我朋友出资,而我只是挂名登记人,不对房产有任何出资.为此,我朋友可以回国来亲自签字,按手印.
请问,这样的一份协议合法有效吗? 我们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中国这边的司法机构的盖章认可? 公证处? 法院? 
我曾经咨询过公证处,他们以"房产实名制"为由拒绝公证此协议,这理由正当合法吗? 因为这些确实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图阿,双方都可以当着公证员的面签字的呀~~~
如果公证处不能公证,那么,法院这样的地方可以确认它的合法有效吗? 听说外国人要有一年工作证明才能买房子,华侨就没这限制,那么外籍华人可以享受华侨的待遇吗?如果不行,法院会依据这个而认定协议无效吗? 或者其他司法机关? (附: 我朋友及他的私人律师都不认可律师见证等私证,他们一定要国家司法机关的认可)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ououLe……(广东)
提问时间:2009-04-24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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