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这样的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益
这样的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益 甲方:裴家岩村委会
乙方:裴家岩村一组村民 葛安运
为了搞好新农村建设,建设好新农村居民点,根据上级指示和批准,村民代表同意,裴家岩村新农村建设居民点经过规划,设计、审批已启动,涉及到占二轮延包责任田20家农户,已有19家农户同意用资金补偿,现就涉占葛安运二轮延包一块责任田协议如下:
一、所涉占乙方二轮延包责任田名为“瓦四斗”,面积1.2亩。
二、经过甲方多次上门做工作,乙方就此责任田不同意用资金补偿,乙方自愿留出“瓦四斗”责任田由乙方自己按新农村居民点的规划,设计图纸建筑。
三、乙方自愿建筑所换“瓦四斗”责任田的面积和位置在新农村居民点从西向东方向第二组、南北方向第一排(即河堤第一排)顺河堤长14米(3.5米X4米),南北纵深长20米,总占地面积为280平方米。
四、乙方位置面积内所建筑物外景必须同新农村居民点外景整体建设一致,接受新农村居民点建设管理,所有办手续(划掉了)建筑等费用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只提供建筑外表设计的图纸。
五、乙方留出自建楼房面积以外配套设施(即路面硬化、绿化),由甲方按新农村居民点图纸设计配套建设。
六、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不得违约协议内条款,违约方除赔偿对方20000元违约金外,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甲方:洪山镇裴家岩村民委员会 乙方:洪山镇裴家岩村一组村民
法人代表:胡定伟(书记),委员会公章 葛安运
协议日期:2009年9月25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葛安运(湖北-随州)
提问时间:2011-01-15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