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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浙江-绍兴 12-25 14:09 悬赏 0 发布者:guxinzhen 给我留言 回答:(0) 咨询内容: 您好,我在1988年单位建房时文了3000元钱的集资款、分配了一套二居室住房,开始不用交房租 住了8年,后来因为单位转制下岗。单位的资产由发改委接管后一直开始交房租(是集资款的利息抵消房租、不足部份每年年底前交清) 是按照房管办的租金交.一直交到2009年,今年发改委由清理国有资产为由提出2点: 1、不认可我是集资房 2、我不是他们单位的人,以前的事情他们不管,他们是这房屋的产权人. 给我两个方案,1、交高额房租; 2、以前交的集资款本金加利息全部退还。他们作为政府机关部门按私人住房的价格出租合理合法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uxinz……(浙江)
提问时间:2011-01-14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