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
关于环境法律中试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调试的咨询
关于环境法律中试生产与污染治理设施调试的咨询 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中,污染治理设施需要按照“三同时”原则进行。一般的,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需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报告,得到允许后,进行试生产,并根据项目性质,在三个月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验收。
假定,存在新建企业A,生产石灰(煅烧石灰石),主要污染是窑炉燃煤烟气,在施工时按照“三同时”原则安装了除尘脱硫设施。为验证安装的治理设施的效果,该企业启动窑炉,在达到生产负荷并持续了较短时间(如完成一次废气样品采集)后,停炉。在确认废气治理设施治理的烟气达到相关标准后,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报告。
请问,此种行为属于违反“三同时”原则么?
如果,此种调试期间,恰好被环保部门发现,是否应归类到违法排污范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anshe……(河北-承德)
提问时间:2015-02-13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