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 1986年我们一家3口的口粮责任地因队长一句话把六分九的田地租给了外来户(3家住户)建住宅,每年以350斤口粮给予我们。
2003年其中两家达成协议给予一次性青苗补偿(即口粮)作为了断,予2004年为期开发了用,另外一家什么协议都没有写,04年至今的口粮都没有给与我们。与2009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作为开发利用。
我想咨询的问题就是:
前两家的协议只是提到青苗费,没有提到土地征用,应该如何处理?
第三家什么协议都没有写,我该如何处理?
土地征用费归谁所有;他们该不该给我土地征用费?
协议如下:
甲方:张某
乙方:王某
1、王某于86年建房占张某责任地,双方协商每年青苗费补偿以每年100斤大米为准;
2、与2003年某月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1)以前补偿除外(86年至2002年),现一次性补偿人民币一千伍佰元整;
(2)在达成协议之日起乙方香甲方一次性付清1500元作为了断,不留后患,双方签字为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这样的合同能否涉及到土地征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495170……(湖北-十堰)
提问时间:2011-01-11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