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农村承包

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 1986年我们一家3口的口粮责任地因队长一句话把六分九的田地租给了外来户(3家住户)建住宅,每年以350斤口粮给予我们。
    2003年其中两家达成协议给予一次性青苗补偿(即口粮)作为了断,予2004年为期开发了用,另外一家什么协议都没有写,04年至今的口粮都没有给与我们。与2009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作为开发利用。
我想咨询的问题就是:
    前两家的协议只是提到青苗费,没有提到土地征用,应该如何处理?
    第三家什么协议都没有写,我该如何处理?
    土地征用费归谁所有;他们该不该给我土地征用费?



协议如下:
甲方:张某
乙方:王某
   1、王某于86年建房占张某责任地,双方协商每年青苗费补偿以每年100斤大米为准;
    2、与2003年某月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1)以前补偿除外(86年至2002年),现一次性补偿人民币一千伍佰元整;
    (2)在达成协议之日起乙方香甲方一次性付清1500元作为了断,不留后患,双方签字为准。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这样的合同能否涉及到土地征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495170……(湖北-十堰)
提问时间:2011-01-11 23:0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