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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的家庭能否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超生的家庭能否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您好:请问一下这段话是否正确: 2002年《条例》第50条及新《条例》第48条均规定: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这是为了进一步加大超生的法律责任,而对超生人员行政和福利待遇方面的追加性限制规定,体现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具体包括:1、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2、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3、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4、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等四项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单位负责落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echao……(浙江-金华)
提问时间:2015-02-03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