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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中的老师应付什么责任

该事件中的老师应付什么责任 任课教师因故未到教室上课,而是自己安排本班班长坐在讲台上,看管学生自习,并示意说:“哪个学生捣乱,用棍子敲!”上课没十分钟,该班学生范某斜坐在座位上削铅笔,王某以为他在吃东西,遂从讲台上将教师常用的教棍扔下打范某。范某出于本能,用手一挡,棍头正好刺往后排坐着的女同学陈某的左眼。造成左眼失明。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左眼珠已萎缩,需摘除并安装义眼,属于重伤乙级,父母带着陈某四处求医,累计花费数万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y0226(安徽-芜湖)
提问时间:2015-02-02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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