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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根据是什么?你认为本案中法院在调解不成的前提下,是否应判决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对争

法院判决离婚的根据是什么?你认为本案中法院在调解不成的前提下,是否应判决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对争 梁男与廖女各自离异后于1999年2月相识,相处后均有再婚愿望,但又担心婚后出现新的矛盾,特别是梁男仔前次离婚中给前妻分走了半栋房产和大量存款,更担心再婚后弄不好再分一次,人财两空,老年无靠。在朋友的指点下,梁男与廖女订立下协议:一、各自婚前已办房权证得房屋产权、存款归各自所有;生活用品此等其他财产归共同所有。二、各自的子女由各自负责抚养。三、婚后所的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互不干涉。四、由男方出资购一套三居室房供双方婚后用。五、男方婚前分期付款购买的汽车(总价35万元)婚后共同使用,女方分担1/3车款后,该车共同所有。六、生活费共同负担。
协议签订后,双方于1999年2月领取了结婚证,并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公证。之后,男方购买一套房(70万元10年付款)。双方于1999年8月入住新房共同生活,女方将原住房出租。冰箱、彩电、煤气等日常用品全套(价值5万元)则搬入新房使用。在新房安装的4部空调(价值4万元)则系男方从其原住房搬来。在共同生活中,由男方做生意比较忙,其婚前房产催租之事经常由女方按协议付1/3车款,而女方认为婚后汽车基本系男方使用了,由自己付款不合理,而一直未付款。同时对男方出租婚前房屋的租金收入5万元、新房归属、10万元存单问题亦经常争执,至双方不愿再付共同生活费。
同年底,因拖欠新房水电、煤气、电话、房屋管理等费用用22000元再次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并协商离婚。协商中,因双方对女方代收取的5万元房租和女方自己出租房屋的收入1万元以及新房(已付款35万元)、汽车(已付25万元)、新房内的电器(价值5万元)、空调等设备(价值4万元)、拖欠的22000元、女方手持男方婚前一定期存单(10万元)是送还是偷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
女方认为,婚前财产只约定房产权、存款归各自,其他归共同所有,房租应算其他财产,因此,双方出租房屋的收入都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新房系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该为共同财产。汽车应按约定定为共同财产。新房内的设备应属我婚前财产。存单10万元系男方婚后约定送给我的。拖欠费用应由男方付,因我在共同生活中付出了做家务的大量劳动。
男方认为,房租应随房产权归个人婚前财产;新房全系我出资应归我;存单系我在到期前取出放在口袋准备到银行转存时被女方偷走;女方在新房的设备按约定应属共同财产,但可全归女方,并令其尽快搬走。汽车女方拒绝付款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二人共同生活的大部分费用都是我付的,拖欠的22000元应由女方支付。
因双方协商不成,男方于2001年5月起诉,请求离婚,并确定上述争议财产归属。女方不同意离婚,但表示如男方坚持离婚,应按其上述意见认定和分割财产。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liuting(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01-0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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