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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土地使用权证没加可以赠与财产转移钱撤销赠与的条款来抗辩吗?

房产证加名土地使用权证没加可以赠与财产转移钱撤销赠与的条款来抗辩吗? 在县城里,大部分房屋都是居民自建房,这种房屋的特点是可以先购买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再自己请建筑队来将房屋建起来然后再办理房产证。丈夫在婚前就购买了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在自己个人名下,婚后建起了房屋并将房产证办在了夫妻二人名下。现在夫妻闹离婚,丈夫主张整个房产价值里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属婚前财产,其余价值平分,但妻子从房地一体的原则主张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价值全部一起平分。在这种情况下,可否这样来理解:就是如果真要从房地一体的原则来看,在房产证写妻子名字如果意味着是将土地使用权价值对妻子进行赠与,现在由于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变更,那意味着赠与财产权利没有转移,可否依合同法186条即赠与人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的条款来主张丈夫在分割整个房产时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单独享有?谢谢赐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喜欢美女6(北京-丰台区)
提问时间:2015-01-24 14:35
已有1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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