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公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五条 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