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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汽车吊租赁给水电部十一局工地,在工地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员与工地施工队队长一死一重伤
我汽车吊租赁给水电部十一局工地,在工地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员与工地施工队队长一死一重伤 我汽车吊租赁给水电部十一局工地,在工地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员与工地施工队队长一死一重伤,挂钢丝绳的人是工地的人,指挥吊车的人是施工队长,单绳双勾起吊,吊物脱出,现在工地按工伤全额赔付88万元,现死者家属起诉我方第三方侵权,要我方赔偿死者50万,我方与项目部签定有租赁协议,第三方侵权主体成立吗?我吊车司机在工地吃住,受项目部调度使用,属不属于工地的临时员工,在青海安全局的调查报告中,我吊车司机在这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之一,死者和伤者是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在一审中法官认定我方赔偿对方50万中的80%,这个比例公平公正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青海-海东)
提问时间:2015-01-22 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