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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五月,我和朋友去吃饭,吃完饭后,朋友分开回家,我在路上碰到先走的女朋友和别人发生了争吵

2014年五月,我和朋友去吃饭,吃完饭后,朋友分开回家,我在路上碰到先走的女朋友和别人发生了争吵 2014年五月,我和朋友去吃饭,吃完饭后,朋友分开回家,我在路上碰到先走的女朋友和别人发生了争吵,我过去问怎么回事,朋友说,对方在路边调戏她,我和对方争吵了几句,这时一起吃饭的朋友都过来了,和对方吵吵了起来,这时对方用酒瓶,铁锹,砍刀,对我们进行殴打,打完后,对方跑的剩下一个人,这时,我的另几个朋友路过看到,知道我被打后,对剩下的那个人进行了殴打,并把对方车的一块玻璃打破。公安局经调查,将对方的其中两个定为寻衅滋事,检察院没有批捕,我申诉后,公安局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起诉科,起诉科又说其中帮我打对方的一个朋友也构成寻衅滋事,要求公安局对其刑拘,我现在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河北-沧州)
提问时间:2015-01-21 19:05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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