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6个月引产怎么休产假及工资待遇
例如:企业没有和我签订合同,怎么办?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按《规定》第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符合晚育要求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产假。女教师在寒、暑假期间生产的,其产假可适当延长。 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产假期间待遇由生育保险负责,单位未缴纳的由单位按照生育保险标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