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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工伤员工医疗期相关问题

工伤员工医疗期相关问题 我司一员工,发生工伤骨折,腿部装钢板,工伤发生后大概第十个月开始医院因其可活动而不愿再为其出具假条,但钢板当时还未到拆除时间,当时我司发函告知其可回单位调至轻松岗位上班,其坚称腿痛不能上班,但又不能够提供医院假条,请问,工伤医疗期是否应以医院有效假条为依据?此种情况下我司是否可以对其进行停薪处理?若不能停薪请各位律师不吝赐教理由以及应支付其工资的额度,是全额工资还是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后期若此人发生工伤满12个月但腿部钢板又暂时不能拆除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是否应是其本人向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申请?若其不申请是否我司可默认为其工伤医疗期已满?
谢谢各位的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sa……(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5-01-15 13:2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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