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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医疗事故”还是“人身损害”?

是“医疗事故”还是“人身损害”? 98年7月1号实施了“献血法”,但本地不说是县,就是地区当时也没有建立规范的血站,为了抢救需要,血液由外地来的职业“献血者”提供。由于当时的条件限制当然不排除院方的疏忽,导致了受血者感染了丙肝病毒,现已在积极治疗中并且效果较好。患者提出赔偿,请问此事怎么定性,是属于医疗事故还是人身损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Ks5969(贵州-六盘水)
提问时间:2011-01-03 10:5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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