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31条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31条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在没有"停工、停产、歇业"的前提下,能否对个别员工单方面实施"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条款,而不再履行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datao9……(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09-04-16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