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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精神病人大白天在大街上杀害无辜又无力赔偿,被害家属可否申请政府赔偿

精神病人大白天在大街上杀害无辜又无力赔偿,被害家属可否申请政府赔偿 精神病人王某(有残联发的精神贰级残疾证),常扬言要找梦中杀父仇人娄某报仇,一日,大白天在大街上将素不相识的张某误认作娄某残忍杀害,现王某已判刑伏法,但因王某及其监护人(母亲已70多岁无力监护能力)均吃低保,被害家属无法得到民事赔偿。按《精神卫生法》 规定各级政府对精神病人有监管责任,对“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国卫疾控发〔2013〕8号也 规定:“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请问被害家属可否椐此申请政府赔偿。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任志hai(陕西-咸阳)
提问时间:2015-01-11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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