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程中法院外出产生的差旅费应由谁来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因此,法官差旅费不应有当事人交纳。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