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谈判
棚户区改造拆迁咨询
棚户区改造拆迁咨询 我家现在所居的房屋正面临棚户区改造范围,属于煤炭沉陷棚户区改造,我所居住的城区是通化矿务局八道江煤矿矿区,在80年代,为了解决家庭人口居住问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八道江煤矿审批,同意在主房前建筑附房住宅,矿区审批表审批意见为:如需矿区改造和市区规划,无条件拆除,目前由于所建筑的附房距离主房不够6米,按照白山城市房屋建筑管理有关规定,不够办理产权条件。目前正处在棚户区改造初期,按照白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砖木结构住宅每平方米补偿150元,但是我考虑到,我在八道江煤矿建矿时就在本企业工作,今年已经90岁,我向房屋拆迁开发部门提出如下要求:对无法确认产权的附房补偿不合理,既然我所建筑的房屋经过矿区管理部门的审批,该审批手续应当享受白山市房屋产权相参照的办法,给予面积抵顶相同的回迁面积,我的请求是否合理?(注明:八道江煤矿于2004年破产)。请李律师在百忙中给与解答下。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宁静的港湾(吉林)
提问时间:2009-04-15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