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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仲裁

请问如何理解“超裁部分”?

请问如何理解“超裁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的非常清楚,对于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经法院查实,可以撤销超裁部分。如果超裁部分与裁决其他事项不可分的,撤销裁决。由于超裁部分与其他事项不可分,因此不能仅撤销超裁部分,而应全部撤销。
请问:“超裁部分”是否就是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sf990……(海南-海口)
提问时间:2011-01-01 07:3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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