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请问我应该如何保障我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问我应该如何保障我自己的合法权益 情况是这样的:我所工作的单位,是一家商会,属于民间非盈利组织。商会的会长及秘书长,都是某省级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干部。4月1日的时候,商会现任副秘书长口头通知我一个同事,说是商会的领导层决定要裁员,原因是商会的经济状况不好,于是要裁掉我那个同事和我,补偿我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我十分清楚商会要辞退我们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什么所谓的经济状况不好(商会最近才新招进3名新人),而是因为现在商会的领导换人了,我和我同事做为原领导的手下,所以要被辞退。
现在我有如下几个疑问:
1、我是商会的会计,在3月份的时候,单位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与其他人达成了协议,由他人从4月份开始担任商会的会计工作,等于说我从4月份开始已经无事可做,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2、现在商会的领导仅仅是口头提出了要辞退我们,并没有一个书面的文件,请问我现在仍然算是单位的正式职工吗?
3、单位领导的意思是只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我们的补偿金。我是07年年底入职的,并且当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问题在于,劳动合同上面并没有单位的盖章,只有当时负责人的签名而已,这份劳动合同有效吗?我们的补偿金到底应该怎么算呢?
请各位专家好好帮帮我,我们单位领导的做法实在令我深恶痛绝,他们作为国家的政府公务员,不想着为人民办实事,天天在这搞政治斗争。我觉得很冤枉,我仅仅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工作者,一直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已,从来没有做过什么违反单位政策制度的事情。昨天下午我去找现任领导,要求按照正式劳动法来算我的补偿金,他们却说以前商会辞退人从来都只给一个月的补偿金,没有什么按照劳动法来算的先例。请问,我现在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demons……(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09-04-15 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