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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评定标准是否等同于六级甲等伤残评定标准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评定标准是否等同于六级甲等伤残评定标准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s666d……(山东-菏泽)
提问时间:2010-12-29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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