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嫌疑人赃款已经返还其财产是否会被冻结
我国刑诉法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即对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并通知被持有人。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我的补充: 2014-12-26 09:27
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对于扣押或收缴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分别签名或盖章,一份给持有人,一份随物交本单位赃证物室,一份附侦查卷备查。如持有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扣押物品清单上注明。凡扣押的贵重物品、零散小件物品、较小的作案凶器等,应当场用透明袋密封,以便保存、出示。密封袋内应附犯罪嫌疑人或亲属的签字。如需开启密封袋时,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二人以上操作。操作完毕,应将原物重新封存,并将开封手续附卷。
这是要被冻结的